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增持、减持公司证券时应当遵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情况由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选定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规定媒体。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相关披露信息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第三方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境内外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须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公司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违规处理标准进行问责处理。必要时可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境内外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联络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证券交易是指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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