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九)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确认。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批定期报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等其他文件披露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牵头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十八条总行

各部门以及境内外各分(支)行的负责人是各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事机构报告信息。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通过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二十九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与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聘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董事会办事机构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报告披露。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事机构和财务会计部门拟定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行长办公会议

审议;

(二)行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将审定的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并保证董事和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请董事长签发,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三十一条临时报告(重大信息及未公开的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董监事会办事机构通报信息。

(二)总行

各部门以及境内外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在知晓其所属单位发生本办法所认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通过邮件形式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事机构报告信息。如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事机构的意见。

(三)对于监管机构针对各专业条线提出的应由公司承担的信息披露要求,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要求及披露初稿报送董事会办事机构。

(四)

董事会秘书在获得相关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书面呈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审定予以对外信息披露,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或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履行其相应审批程序后,提交董事会办事机构;

(二)董事会办事机构根据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拟定披露公告及相关附件资料,向董事会秘书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审查,报请董事长签发核准;必要时董事长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四)由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证监局,并在规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十三条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董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同步就该信息的主要内容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行相关部门、分(支)行、控股子公司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总行有关部门、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会办事机构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纳入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保存。

第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监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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