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新股破发频现,股民中签后弃购也渐渐增多。有券商急了,向投资者发出“新股中签缴款是一个股民的义务”“不得给予弃购”的硬性通知,并在新股缴款日前一日(T+1),就将投资者资金提前冻结,导致投资者弃购失败,在新股破发后遭遇亏损。
券商能否提前冻结投资者资金?投资者中签后是否应该被强制性不得弃购?一时之间引发热议。
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等网上申购。
这意味着,投资者中签后,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在T+2日日终前,都有使用转出的权利。并且在连续12个月内,投资者最起码拥有两次违约不足额缴款的权利。
那么,券商在T+1日提前冻结资金是否违规?笔者认为,如果此前券商与投资者签署了中签提前冻结资金的相关协议,此举是可以的。否则,券商擅自冻结投资者资金,导致投资者失去资金处置的权利,并因此造成财产损失,无论是从法规上还是从道理上,都说不过去,有越权为投资者做主的嫌疑。
有券商解释,提前一天冻结资金是为了保证客户不违约,保护大部分投资者的权益。这样的说法显得牵强。过去有段时间,A股“打新”几乎稳赚不赔,为防止有投资者因为疏忽大意在中签后未及时扣款错失好股,一些券商推出提前冻结资金服务,帮助客户抢先一步锁定打新收益,确实起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但随着询价新规的实施,越来越多新股破发,不少投资者因提前冻资、弃购失败而蒙受损失,曾经的贴心服务成了实实在在的“坑”,保护投资者利益已无从谈起,提前冻结资金服务也显得不合时宜。
保护投资者应该从最起码的尊重开始。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投资者需求已有所不同时,券商服务也应该做出相应改变。面对眼下新股破发频现的情况,券商应充分尊重投资者中签后的弃购权,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减少损失创造便利。
有的券商做法就更加灵活。例如,有券商推出“新股中签冻结”新功能,投资者如果对于中签缴款日(T+2日)的冻结资金另有他用,可于当日15:30前撤销冻结并释放资金,以更加优化的服务,切实尊重了投资者意愿。
随着全面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加强投资者保护、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被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如何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想投资者之所想、忧投资者之所忧、解投资者之所难,并管好自己的“手”不越权行事,是券商将要面对的重要课题。(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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