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记者 钟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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