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月7日发布实施《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转板审核,强化日常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证监会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明确转板相关安排,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形成了《指导意见》。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

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五是对其他文字表述作了适应调整。

在监管安排方面,《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转板审核。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高效透明的转板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上交所、深交所在转板审核中,发现转板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拟转板公司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转板的审核程序、申报受理情况、问询过程及审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明确转板衔接。北交所应当强化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申请转板的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加强异常交易监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转板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建立转板监管衔接机制,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妥善解决转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明确意见。上交所、深交所在转板审核中,发现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未按照规定履职尽责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

加强交易所审核工作监督。上交所、深交所在作出转板审核决定后,应当及时报证监会备案。证监会对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审核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强化责任追究。申请转板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于转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证监会指出,对于北交所开市前向沪深交易所提交申请的,适用原指导意见及配套规则。对于北交所开市后、《指导意见》及配套规则正式生效前,向沪深交易所提交申请的,沪深交易所参照原有规则进行受理和审核。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组织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国结算等做好转板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试点情况,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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