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票即股息随公司利润的大小而增减的股票。是相对于优先股而言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一种股份,是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股票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股份公司初次发行的股票一般均为普通股。

普通股票的特征: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普通股票是风险最大的股票

普通股的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业主类别,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对企业的经营参与权。普通股的股东一般有出席股东会议权、 表决权、选举权,可以选出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有一家的发言权。二是盈余分配权和资产分配权。普通股的股东在把公司红利分派给优先股的股东之后,有权享有公司分派的红利;在公司解散或清算时,有权在公司的财产滞了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权之后,参与分配公司的财产。三是优先认股权和股份转让权。在优先认股权制度下,现有的股东有权保持对企业所有权的现有百分比。如果公司增发普通股票,现有股东有权优先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维持其在公司的权益比例等等。同时,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状承担的风险较其他种类股票的股东大。一个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只有一种普通股,如果有两种以上普通股,并在选举权、盈利和资产分配权、认股权等方面有所差别,则实际上其中一部分普通股已等同于优先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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