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日前分别发布了修订后的季度报告格式。季报格式衔接《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此次修订后,其中一部分内容是股东信息,列示股东总数、前10名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新增股东持股状态“标记”选项。
这并不令人意外,因为今年6月底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时,明确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增加了股份被标记情况的披露要求。
在笔者看来,不管是证监会修订年报、半年报准则,还是沪深交易所修订季报报告格式,新增这一选项,看似只是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实际上,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发多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四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此前介绍,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完善质押股票处置变价流程,对于维护当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可能并不知道当事人持有的股票被冻结质押的情况。这就需要通过权威的途径、合规的方式予以公布,确保投资者知晓这些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披露途径。
另一方面,通过披露,可以防止债务人与质权人恶意串通,擅自转让股票规避执行。同时,可以全面、准确描述质押股票的冻结现状,给市场主体更为清晰、准确的预期。
这同样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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