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记者从人民银行官网获悉,人民银行、外汇局共同起草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相较境外外汇贷款,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贷款业务范围较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

此次《规定》放宽了这一限制,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同时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此次,共有27家银行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将受到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据了解,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贷款的行为,不包括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走出去”进程进一步加快,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中地位愈发重要,境外资金需求明显上升。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本外政策差异较大,跨境人民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对于“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及与我国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

《规定》指出,在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贷款业务范围上,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

此次,共有27家银行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将受到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的统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银行、6家国有大行、12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北京、上海、江苏)以及3家外资行(汇丰、花旗、渣打)中国区银行。(全媒体记者王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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